2021年度十大执行典型案例
(执行不能篇)
Q:
什么是“执行不能”?
A:
“执行不能”案件是指有一部分案件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执行到位。
执行不能”的案件主要表现为两类,一类是自然人债务,被执行人因自身年老、疾病、贫困等确无履行能力导致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或终结执行;一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执行人无力继续经营、濒临破产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三无状态”,对这类案件及时进入破产程序,通过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破产清算全面终结和清洁相关民事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重要职能。
Q:
“执行不能”与“执行难”有何区别?
A:
“执行不能”与“执行难”有明显的区别。
“执行难”是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能力,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执行的情形,群众的直观感受是执行法院“执行不力”。对于金钱给付类案件来说,“执行难”是被执行人“有钱未还”,“执行不能”是被执行人“没有钱还”。
“执行不能”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未能实现,本质上属于社会经济活动中客观存在的商业风险和生活风险。其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事件对双方当事人都是飞来横祸,无法完全通过事先预判而进行预防,但涉及交易行为的商业风险,当事人可以在缔约前通过风险评估、资信调查、担保及反担保进行有效识别和防范。
一起通过龙泉驿法院这起典型案例
来了解一下!
龙泉驿法院
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担保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成都市龙泉某食品有限公司履行返还贷款等系列案件
【基本案情】
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代某某等申请执行成都市龙泉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履行返还贷款、支付货款、支付劳动报酬等39案,涉案总金额6,887,001元。执行中,龙泉驿区法院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食品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实地走访发现该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已人去楼空。
执行法官经向该经营场所的 房屋所有权人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了解到被执行人的土地及房屋均属租赁,其生产经营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等已经折价交给出租人抵偿所欠租金,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食品公 司法定代表人廖某拒不到庭,经 公安机关协助,龙泉驿区法院将廖某拘传到案后查实该公司因股东之间存在矛盾,经营管理不善,产品无市场竞争力,融资困难等原因,导致债台高筑、履行不能。
基于上述情况,龙泉驿区法院认为该系列执行案件符合执转破条件,依法移送破产审查。成都中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经审查,该公司相关人员下落不明,未向管理人移交财务账簿等资料,现有财产无法支付破产费用,公司无法清算。后成都中院作出裁定:一、宣告食品公司破产;二、终结食品公司破产程序。最终涉食品公司系列执行案均以终结执行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中执行法官为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全面查控、多方走访调查,并协调公安机关查找被执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下落,查实确无可供执行财产后,龙泉驿区法院依法引入破产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全程参与案件执行过程中,逐渐认清案件客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现实,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和商业风险。
最后经过管理人积极调查,被执行人被宣告破产,推动一批“执行不能”案件全面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