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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意见!龙泉驿发布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实施方案


掌握龙泉核心思想 懂你更懂龙泉驿|2021-5-11 10:20|来源:龙泉驿区卫健局


  关于公开征求《成都经开区(龙泉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广大市民朋友,各注册机构法人:

  为了促进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满足广大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我局根据《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20〕60号),起草了《成都经开区(龙泉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开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起止时间为2021年5月10日至5月25日。

  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反馈,也可电话联系反馈。

  联系人:肖孟娜

  电话:028-69928695

  邮箱:147799080@qq.com

  成都经开区卫生健康局

  成都市龙泉驿区卫生健康局

  2021年5月10日

  成都经开区(龙泉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实施方案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20〕60号)精神,促进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幼有所育”的决策部署,坚持需求和问题导向,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支持体系、服务供给体系和规范管理体系,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市场主体”作用,发展多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群众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家庭和谐幸福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2021年,我区建成2个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机构,托育服务水平有所提升。

  到2022年,每个街道普惠婴幼儿照护机构不少于1家。

  到2025年,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支持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各街道办事处建成普惠婴幼儿照护机构不少于2个,多部门协作的综合监督管理机制基本建立,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群众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家庭婴幼儿照护支持指导体系

  保障婴幼儿家庭合法权益。贯彻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落实女方生育假、男方护理假,强化劳动保障行政执法。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家庭照护婴幼儿提供便利条件。为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其重返工作岗位,严禁就业性别歧视。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不断满足家庭对育婴师、月嫂、家政等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的需求。[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卫健局、区总工会、区妇联、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强化科学育儿指导。加强社会宣传,普及科学育儿知识。在区妇幼保健院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宣传家庭婴幼儿照护指南。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婴幼儿照护机构、儿童之家、家长学校等,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利用互联网信息化手段,为家庭提供婴幼儿保健、安全防护、照护技能与儿童早期发展指导等服务,增强家庭特别是村家庭科学育儿能力。[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关工委、区妇联、区计生协、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强化婴幼儿健康服务。推进“医育结合”,建立妇幼专科医联体,完善区妇幼保健院成为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区域联盟医院建设,加大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向区妇幼保健院派出优秀骨干妇产科专家和派驻护理学科、信息学科、儿科学科带头人力度;推进妇幼学科建设,强化学科发展和人才队伍培养,规范质量控制,提升生育服务综合实力;在助产医疗机构均创建爱婴医院,做实做细婴幼儿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工作要求,做好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预防接种、疾病预防、口腔保健、心理健康等服务。推进优质婴幼儿健康服务资源向农村延伸。[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二)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体系

  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统筹建设与改造。新建居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应在5年内通过购置、置换、租赁以及旧城改造等方式,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应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城镇婴幼儿照护机构和设施建设

  应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住建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委社治委、区民政局、区发改局、区总工会、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优质资源下沉社区。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幼儿园、公园以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日间照料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衔接,充分发挥社区社会企业的作用,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积极探索开展社区托育机构指导员培训和托育工作“双进”(进社区、进机构)活动,指导社区和机构开展托育服务。鼓励通过免费提供或低于市场价出租场地,引入社会组织或专业机构,发挥示范托育机构引领作用,开展“1(示范性照护机构)+N(社区照护设施)”模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社区。[责任单位:区委社治委、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卫健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举办各种类型和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机构,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开展家庭邻里式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个人或社会组织在确保安全前提下探索开展嵌入式小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产业功能园区、商务楼宇等以单独或联合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举办符合标准、规范化的婴幼儿照护机构,大力扶持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的婴幼儿照护机构发展,鼓励引进国内外高端婴幼儿照护服务品牌。[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经信局、区国资委、区总工会、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发展。加大托幼资源统筹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加强托幼衔接。[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大力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实施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行动,发展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充分调动妇幼保健机构、公益性幼儿园、儿童福利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的积极性,发挥社区综合服务体的功能,开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到2022年,每个街道(镇)普惠婴幼儿照护机构不少于1家。[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发改局、区委社治委、区国资金融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三)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支持体系

  规划土地政策。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将婴幼儿照护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优先予以保障,年度计划指标优先用于婴幼儿照护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划拨供地。鼓励利用老旧建筑改造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改造方案经属地政府批准和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可实行5年内其土地权证上的用途和使用权人不作变更,不收取土地用途价差的过渡期政策。[责任单位: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报批建设政策。对连锁化、专业化的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企业,在协议明确范围内另开设经营市场主体或分支机构,需在登记部门办理市场主体或分支机构的登记手续。允许婴幼儿照护机构利用社区资源设置室外活动场地。[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区委社治委、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财政税收政策。落实国家社区家庭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托育服务的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建设补贴、营运补贴或以奖代补等形式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发改局、区委社治委、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金融保险政策。鼓励各政府出资或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为普惠婴幼儿照护机构提供融资增信服务、保险资金投资婴幼儿照护服务领域、保险机构承保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保险。[责任单位:区国资金融局]

  人才培养政策。鼓励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和课程,培养管理、技术技能型应用人才。将从业人员纳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在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开发公益性岗位,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对在婴幼儿照护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分专业执行与医疗卫生机构或教育机构相同的职称评审政策。[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区卫健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四)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保障体系

  实施婴幼儿照护机构规范化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大力推进婴幼儿照护机构规范化建设,新(改、扩、联)建一批具有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培训、家庭养育指导和家长课堂等多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发挥托育示范机构的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实现婴幼儿照护机构管理专业化、运营规范化、服务优质化。[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市场监管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充分利用医疗卫生机构、高校、学会(协会)等资源,建立龙泉驿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家库,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内容,制定完善照护服务评价标准,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技术指导、卫生保健、疾病预防、安全防护、质量评价等制度。区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机构的卫生保健、疾病预防、传染病监控等业务指导和质量控制。各类婴幼儿照护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必须严格落实国家、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积极主动做好卫生保健、疾病防控、安全管理等工作,避免虐童事件和安全事故发生。[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卫健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探索在示范托育机构建立培训和实训基地,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心理健康、职业技能、安全照护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待遇,完善从业人员社会保障,增强从业人员职业荣誉感,培养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卫健局、区教育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五)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管理体系

  规范登记和备案管理。对婴幼儿照护机构实行注册登记管理。举办非营利性机构的,依法向区行政审批局或区委编办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机构的,向区行政审批局申请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备案。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向社会公众公示托育机构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幼儿园开设托班的,应在原登记机关增加托育服务项目,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区教育局、区卫健局备案。[责任单位:区委编办、区行政审批局、区卫健局、区教育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强化综合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区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区级相关部门依据各职责履行监管责任。区、街道(镇)两级联动和相关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健全督促检查、信息公示等制度,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机构安全、消防、卫生、服务等方面的动态、全程、综合监管。村(社区)负责辖区内邻里照护、未注册登记托育机构的宣传教育和规范管理,引导家长在规范的机构托管婴幼儿。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中心。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规范行业发展。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婴幼儿照护机构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对履职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委社治委、区人社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应急局、区总工会等、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三、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健全统筹推进工作机制,成立龙泉驿区托育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和落实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运用目标绩效管理杠杆,确保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任务、责任、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强化协作配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细化政策措施,强化协作配合,加强工作指导、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作用,形成工作合力。组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协会,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三)强化示范引领。坚持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创造性开展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做法,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带动作用,不断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

  (四)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宣传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和科学育儿知识,宣传先进典型,营造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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