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留言反映住院费用结算票据丢失导致无法报销的问题,我区已责成区医保局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经查,您为成都市生育保险参保人员,您妻子在 龙泉驿区妇幼保健院生育小孩并联网结算了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费用(顺产1700元),结算后遗失《 四川省医疗卫生单位住院费用结算票据》(第二联病人留存联)原件,现咨询发票遗失后如何报销男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费(补差)的事宜。
根据成都市医保规定,男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费补差报销票据遗失,可通过复印《四川省医疗卫生单位住院费用结算票据》(第一联报销联)进行费用报销,经与您电话联系,您已通过医院取得《四川省医疗卫生单位住院费用结算票据》(第一联报销联)复印件。按照《关于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及就医结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成劳社发〔2010〕32号)规定,符合待遇支付条件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的,可享受如下待遇:妊娠期间门诊产前常规检查定额补助400元、住院分娩定额补助1200元、分娩期间新生儿护理费100元,共定额补助17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