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实,您系洪安镇长伍村5组村民,系2008年实施的三联家禽项目征地拆迁对象,您户3人纳入安置对象,于2010年进行人员安置(转非参保)及现(建) 房安置方式进行住房安置,并分得滨西绿洲安置住房1套(套三)。
根据《成都市 龙泉驿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龙府函[2020]252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征收范围内享有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且户籍在被征地村(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住房安置;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员、住房安置已完成后新增的配偶及子女除外。自2012年2月17日户籍新迁入我区农村地区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纳入住房安置对象,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住房安置。(一)未完成人员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新增初婚的、离婚后再婚满三年的、丧偶再婚的配偶。(二)未完成人员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生育且已经户籍登记的子女(含具有法定监护权且原为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未成年子女)。(三)原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现役士兵及其配偶子女,以及《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明确规定纳入安置的士兵。(四)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五)服刑人员及相关政策明确规定的人员。
故您2011年出生的子女属人员安置、住房安置已完成后新增的子女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不能享受住房安置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