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单位单方面调岗,客观上增加了劳动者工作和生活上的不便和困难,劳动者由此拒绝与工作单位续签合同,同时还主张经济补偿。对于这样的诉求, 法院是否支持呢?答案是肯定的。
2018年,罗师傅入职成都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从事司机工作。双方约定,一年一签合同。不过在2020年1月20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同意新都区分公司人员分流安置方案的通知》,罗师傅被单方面分流至该公司 龙泉驿项目部工作。
由于罗师傅长期居住在新都区,到龙泉驿区工作不管是出行还是生活上都增加了困难,所以当双方合同至2020年1月31日到期后,罗师傅拒绝继续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同年4月向新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2020年9月15日,仲裁委员会出具逾期未结案证明。同年10月,罗师傅又将清洁公司诉至新都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新都法院经审理认为,清洁公司明知罗师傅长期居住在新都区,却在新都区仍有项目的情况下,未与罗师傅协商一致,单方面将他的工作地点由新都区更改为龙泉驿区,客观上增加了罗师傅为履行工作职责而付出的交通和时间成本,且并未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弥补罗师傅的额外支付,属于变相的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导致劳动者未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罗师傅因为公司变相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拒绝与公司继续签订劳动合同,有权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故法院判决清洁公司向罗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官说法:
近期,新都法院审结了8件相同情形案件,均为用人单位利用自身优势地位,不考虑劳动者真实情况,单方面调整岗位,导致劳动者工作成本增加,进而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种种行为,看似合法,实则已违反了相关法律。劳动者在遇到类似情形时,一定要诉诸法律,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红星新闻记者戴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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