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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房产税试点正常进行 网传废除消息为误读播


掌握龙泉核心思想 懂你更懂龙泉驿|2022-3-2 10:36|来源:中国经营网


  本报记者庄灵辉卢志坤重庆报道

  又是一夜亦真亦假的狂欢。

  “重庆试点了11年的产税取消了。”2022年2月底,关于重庆房产税取消的消息在多位房产销售人员的朋友圈以及部分自媒体文章中传播,并冠以“重磅”“利好”等标签。

  该消息次日即被重庆市各有关部门否认。3月1日,包括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房地产业协会等部门发布消息表示,重庆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正常进行。

  上述消息发端于重庆市近日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月25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中包括重庆市2011年第247号政府令公布的《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网传消息据此解读,认为重庆市将废除房产税试点。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重庆市上述房产税政策曾在2017年作出调整,此次决定废除的相关文件仅为集中清理的旧文件,并非废除实行11年的房产税试点工作。重庆市多部门发布的官方信息也表示,当前重庆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仍按2017年修订版文件执行。

  房产税试点已实行11年

  公开信息显示,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自2011年1月28日即开始进行,至今已实行11年。

  官方政策指出,重庆市开展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是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目的为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试点区域则为重庆主城九区,即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

  相关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

  2011年上述政策发布时,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以及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以下简称“三无人员”)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首批被纳入征收对象。按照官方解读,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重庆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2011年的相关政策还指出,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其实,几乎与重庆市同期开展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工作的城市还有上海市。

  “上海、重庆房产税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多共性特点,一是会因城施策制定免征门槛,二是会根据家庭住房情况制定差异化的梯度征收比例,三是会随时间推移动态调整征收标准。此或将为未来房地产税试点城市提供一定参考借鉴。”中指研究院企业事业部高级分析师束端称。

  旧文废止波澜

  2017年,重庆市上述政策曾作出调整,当年重庆市发布第311号政府令,宣布对2011年施行的房产税试点政策进行修订,相关修订文件自2017年1月14日起施行。

  彼时,重庆市财政局新闻发言人曾表示,相关政策调整是针对近期重庆市主城房地产市场出现的异常现象出台的应对措施,将遏制“炒房”牟利行为,引导合理市场预期,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持续健康发展。

  2017年相关政策主要是对“征收对象”进行修订,即将此前“三无人员”在重庆市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调整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相关修订意味着重庆市“三无人员”新购的首套普通住房也将被征税。

  除上述修订外,2017年相关政策中的计税依据、税率、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等内容几与2011年相同。

  按照规定,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重庆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重庆市“三无人员”新购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则为0.5%。

  此次修订多年后,却因旧文件废止在重庆房地产市场引发了一场波澜。

  由于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代替,不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予以废止”等规定管理,2022年2月25日,重庆市政府发文将2011年房产税试点等政府规章废止。相关决定被解读为重庆将废除房产税试点,在网上广泛传播,并引发当地多个部门与机构辟谣。

  “房地产税的征收除了直接影响房地产市场外,还将间接影响居民财富再分配、居民消费和国家经济产业结构。”束端表示,当前房地产税在立法环节、征收管理、配套体系建设等方面尚存在难点,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仍是中长期任务,短期政策重点在于对试点城市深化扩围,为未来积累试点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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