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成都天府新区2017年第五十七批(龙泉驿区)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附后,以下简称本方案)和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一、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成办函〔2009〕76号)文件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和使用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修订方案的批复》(川府函〔2012〕99号)和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龙泉驿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龙府发〔2015〕10号)文件规定的住房安置、征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31号)规定的被征地人员安置办法和标准拟定。 二、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为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批准本方案之日。 三、本方案公告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1月22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可在此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送达龙泉驿区征地事务中心,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同意本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龙泉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对龙泉驿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联系人:张家禄 联系电话:84853293 四、本方案公告期满后报经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征收土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成都天府新区2017年第五十七批(龙泉驿区)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成都市龙泉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11月8日 附件:
成都天府新区2017年第五十七批(龙泉驿区)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龙府土征〔2018〕8号)公告内容,根据在此次征地范围内依法进行的征地补偿登记的结果,依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成办函〔2009〕76号,以下简称76号文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9号,以下简称99号文件)、《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件)、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龙泉驿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龙府发〔2015〕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件)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制定。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和使用 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76号文件有关规定,此次征地范围内征收每亩耕(园)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3650元/亩的10倍计算,其他土地按耕(园)地标准减半计算,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使用。 此次征地范围内应安置人员按照31号文件规定的办法和标准进行安置。安置补助费按照76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其用途首先作为缴纳被征地农民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资金,多余部分留作其个人生活安置费用。 二、住房安置 此次征地住房安置按照10号文件规定,采取现(建)房方式安置。 住房安置的标准、结算办法和搬迁奖励办法,以及过渡费支付方式和标准按1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青苗、房屋及其它地上附着物,养殖业、乡镇企业拆迁补偿 此次征地涉及的青苗、房屋及其它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养殖专业户和乡镇企业拆迁补偿按照99号文件及10号文件所列标准支付。 四、其他事宜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龙府土征〔2018〕8号)发布后,依法婚嫁、生育人口必须具有此次征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方可作为安置对象,其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为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批准本方案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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