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2财保140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无双,女,199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 四川省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铭,北京德和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龙泉驿美尔曼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青台山路****附**。
法定代表人:李珊珊。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无双于2019年10月21日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龙泉驿美尔曼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54414.76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并提供其单独所有的车牌号川Q×××××R的大众 汽车牌小型轿车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19年10月29日,申请人将成都仲裁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财产保全函、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无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对被申请人成都龙泉驿美尔曼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54414.76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
对申请人李无双单独所有的车牌号为川Q×××××的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在价值54414.76元范围内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三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李无双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李世和
裁定日期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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