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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的政策措施


掌握龙泉核心思想 懂你更懂龙泉驿|2020-2-10 10:29|来源:龙泉开发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省市工作要求,切实缓解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结合龙泉驿区产业发展实际,实现防疫情、稳增长、稳就业、保供给,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条抓好疫情防控工作,确保物资生产供给。协助企业达到复工防疫标准,对安全复工复产企业的防疫体系建设投入给予适当补助;对疫情防控期间参与生活物资、防疫用品保供重点企业,给予用工、原材料、物流等费用补助,最高50万元;疫情防控期间对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转型生产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物品,按企业新增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50万元。

  第二条发挥金融机构合力,提升融资服务能力。合理分担金融机构疫情贷款损失,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区财政给予50%的补助(含市级30%),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予以新贷、展期或续贷的银行,在2020年金融业资金政策中予以专项支持,并在本年度银政合作上予以优先考虑;加大龙泉驿区产业投资基金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设立“直投绿色通道”;鼓励辖区担保机构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担保费由区政府全额补贴,对担保机构发生的风险予以最高50%的补偿,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归还贷款的被担保企业,加强与贷款银行协商,给予合理宽限期。

  第三条加强贷款贴息补助,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疫情防控期间获得银行新贷、展期、续贷的企业,给予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实际支付利息中按LPR计算利息金额不高于50%的比例贴息,最高20万元;对疫情防控期间已存续的贷款,给予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实际支付利息中按LPR计算利息金额不高于30%的比例贴息,最高10万元。

  第四条减免中小企业租金,降低场地租赁成本。对承租龙泉驿区区属国有企业经营性物业、场地的符合条件的承租方2020年2、3月份租金全免、4月份租金减半;经区政府及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创业园、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对疫情防控期间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原则,给予单户最高100万元补助;鼓励大型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等社会业主疫情防控期间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依照减租规模,给予业主方适当补贴。

  第五条鼓励企业扩大生产,提高产业配套比率。对疫情防控期间实现产值同比递增的工业企业,按产值递增比例给予贡献奖励,最高100万元;对工业企业满足市场需求的扩大再生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按年度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对疫情防控期间新增落户投产的独立法人企业,按“一企一策”支持,转型注册独立法人的分公司,给予企业年度新增区级财政贡献奖励。

  第六条协助企业拓展市场,扩大产品覆盖网络。引导采购方扩大本地采购,对疫情防控期间新增采购区内无资产关联企业产品的采购方,按企业采购当月的区级贡献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采取预留份额、评审优惠、消除门槛等方式,力争政府采购中小企业货物、服务比例达80%以上;支持主导产业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对2020年2、3、4月份签订的销售订单,按企业实现销售收入当月的区级贡献给予全额奖励。

  第七条加大援企稳岗力度,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实行失业保险金稳岗返还,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返还;对暂时困难但有望恢复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第八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员工适岗能力。对防疫期间驻区企业新聘用员工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在入职12个月内进行岗前培训的,给予500元/人培训补贴;对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给予3000-6000元/人的培训补贴。

  第九条强化能源供给保障,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对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条件的企业采取2020年2、3、4月份当月“先使用后缴费”支持,确保疫情防控期间不停电、不停气、不停水、不停网;鼓励水、电、气、通信等经营企业对困难企业缓收相关费用,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单位2020年2、3月份用气用水价格,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对暂时陷入困难但有望扭亏止滑的工业企业,给予用能补贴。

  第十条拓展新型应用场景,激发企业发展活力。加大新经济应用场景供给,对于开展人脸、体温综合识别警示系统等疫情防控应用场景拓展的新经济企业,疫情防控期间按企业首次实现应用场景拓展当月的区级贡献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

  第十一条支持重点项目攻关,提升企业研发能力。鼓励企业加大疫情防控新产品研发攻关,优先纳入区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对获得重大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等认定的产品,分别给予生产企业、应用企业最高300万元补助。

  第十二条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增强企业税收扶持。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因疫情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本政策措施适用对象为受疫情影响的符合龙泉驿区产业发展定位、防疫抗疫、居民生活必需等重点行业的在我区注册、纳税并纳入我区统计的独立法人企业。本政策措施由龙泉驿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并牵头制定实施细则。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龙泉驿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撤销。中央、省、市出台的政策措施,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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