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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 龙泉驿一药房售卖170包假冒名牌口罩被查处


掌握龙泉核心思想 懂你更懂龙泉驿|2020-5-15 09:04|来源:龙泉开发


  成都市某药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经营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口罩)案

  案件回顾:

  成都市某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于2017年9月7日取得现持有的《营业执照》,于2017年9月18日取得现持有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在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南京路从事零售药品,I、II类医疗器械,消毒用品的经营服务,经营面积为100平方米,共有5名员工。


  2020年1月23日当事人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从一推销人员处购进200包具有上述特征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进货价为24元/包。当事人将30包用于店铺使用,其余170包当事人按照28元/包的单价销售给消费者,因当事人未建立进销存数据,无法核对详细销售情况。上述涉案产品违法经营额为4760元。

  案件分析:

  注册商标为商标注册人所有,并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除商标注册人及被许可人外,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本案中注册商标“飘安”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取得的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本案当事人在未履行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义务的情况下,购进了上述假冒“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注册商标的产品进行销售,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实施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所指的侵权行为。(来源:龙泉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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