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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供电电价政策解读


掌握龙泉核心思想 懂你更懂龙泉驿|2020-6-29 09:42|来源:龙泉驿在线综合


  一、什么是转供电?

  答: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如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的业主单位、运营管理机构、物业服务企业)转供的行为。对这部分终端用户,电网企业无法做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

  二、现行转供电电价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是转供电主体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缴纳的电费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二是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含转供电主体办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等用电)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三是在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的平均电价(总表电费除以总表电量)基础上,考虑损耗分摊构成终端用户到户电价。四是对于先买后用的卡表用户,转供电主体不得在用户购电充值时捆绑收取物业费、租金、服务费等,不得将物业费、租金等与用电量挂钩。五是终端用户电费抄表结算期,应与电网企业对转供电主体的抄表结算期保持一致,转供电主体要主动公示收费依据、标准、方式等内容。

  三、损耗如何分摊?

  答:区分两种情形:(一)终端用户用电、转供电主体办公用电、共用设施用电均安装了计量装置的,总表与各分表之间的损耗可由所有用户(分表)据实分摊;(二)转供电主体办公用电、共用设施用电未安装计量装置的,按规定损耗率(当前为6%)执行,当月终端用户到户电价=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规定损耗率)。

  四、为什么各转供电单位收取的电价标准不一样?

  答: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1491号)规定:“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含转供电主体经营者办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等用电)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转供电主体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缴纳的电费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因各转供电单位在运营维护中电量损耗不一、所属终端用户用电量不一、执行丰枯峰谷政策等客观原因,按各分表电量分摊后,就会客观上造成不同转供电单位所属终端用户收费价格不一的问题。

  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可以以用电服务费名义收取吗?

  答: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物业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包含在物业服务成本内并通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主体不得再以其他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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