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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龙泉驿公布8起食品行政处罚案件 你买过没


掌握龙泉核心思想 懂你更懂龙泉驿|2020-8-5 09:21|来源: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日,龙泉驿区公布8起食品行政处罚案件,如下:

  1、胡荣菊经营检验不合格的“韭菜”食品案

  主要违法事实:经营检验不合格的“韭菜”

  行政处罚内容:一、警告;二、罚款

  2、龙泉驿区柏合镇万木烈蔬菜店经营检验不合格的“豇豆”案

  主要违法事实:经营检验不合格的“豇豆”

  行政处罚内容:一、警告;二、罚款

  3、龙泉驿区龙泉街办海纳尔副食店涉嫌经营含有诺氟沙星的“油菜花蜂蜜”案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含有诺氟沙星的“油菜花蜂蜜”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一、警告;二、罚款

  4、陈德寿涉嫌经营含有氧氟沙星的“乌鱼”案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含有氧氟沙星的“乌鱼”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一、罚款

  5、龙泉驿区龙泉街办小玲海鲜经营部涉嫌经营兽药残留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牛蛙”案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牛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一、警告;二、罚款

  6、龙泉驿区西河镇健根水产品批发部销售使用国家禁止兽药的“黑鱼”案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使用国家禁止兽药的“黑鱼”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一、警告;二、罚款;

  7、龙泉驿区西河街办夏翠勤水产品经营部销售使用国家禁止兽药的“养殖鳝鱼”案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使用国家禁止兽药的“养殖鳝鱼”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一、警告;二、罚款;

  8、龙泉驿区龙泉街办远东鲜果行经营吡虫啉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案

  主要违法事实:龙泉驿区龙泉街办远东鲜果行经营吡虫啉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

  行政处罚内容:一、警告;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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