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决策部署,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住 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意见》(川发改价格〔2014〕726号)的精神,按照《关于建立健全和加快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成发改价格〔2019〕23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区水价进行简化分类,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我区城市供水价格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其中非居民价格用水包含三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
二、供水价格
我区现行自来水价格根据《关于调整十陵镇自来水厂自来水销售价格的批复》(龙价函〔2005〕22号)、《关于调整 洛带自来水厂自来水销售价格的批复》(龙价函〔2006〕17号)、《关于洪安片区自来水销售价格的批复》(龙价函〔2007〕11号)、《关于调整龙泉驿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及区自来水总公司自来水价格的通知》(龙价函〔2007〕13号)、《成都市龙泉驿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我区城市供水价格联动调整的批复》(龙发改发〔2016〕23号),和《成都市龙泉驿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建立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龙发改发〔2018〕44号)文件执行,现行污水处理费根据《成都市龙泉驿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我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龙发改发〔2016〕48号)文件执行。
三、建立龙泉驿区供水价格联动调整机制
已印发《成都市龙泉驿区城市供水终端价格联动调整管理办法》(龙发改函〔2015〕27号),已建立并实施我区城市供水终端价格联动调整机制:如遇上游水资源税、水利工程水价调整时,自来水终端价格原则上实施同向等额联动调整,不再重复举行价格听证会。
四、建立居民生活用自来水阶梯价格制度
已印发《成都市龙泉驿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建立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龙发改发〔2018〕44号),对我区范围内已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家庭生活用水户实行居民生活用自来水阶梯价格制度,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水表为单位;对未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按政策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暂按第一阶段水价执行,在今后水价调整时再按与第一阶段水价1∶1.5-1∶1.25的价格水平确定,不再听证。
五、加强政策宣传
各自来水经营企业要做好相关宣传解释工作,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同时做好明码标价工作,自觉接受
社会监督。
六、实施时间
本通知从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
成都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成都市龙泉驿区行政审批局
2020年9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