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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 龙泉驿区对一起食品经营违法案件罚款34万


掌握龙泉核心思想 懂你更懂龙泉驿|2021-1-18 17:32|来源: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


  #春雷行动2021#近日,@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春雷行动2021再获进展,查处一起标注虚假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食品违法案件,对涉案的三个当事人共罚没343970元。

  2020年10月16日,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冻库开展现场检查,当场发现冻库内工作人员正在更换一批冻猪肉产品的外包装袋,并加贴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签。执法人员现场立即对上述涉案产品进行了抽样送检并采取了扣押措施。

  经查,这批冻猪肉产品属于成都某肉制品经营公司2020年初从甘肃一家公司购进,相关手续和检疫合格证明齐全,并委托冻库贮存。由于这批产品销路不畅,该肉制品经营公司在未取得原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批产品外包装袋进行了更换,换成另一款产品外包装袋,并更改了生产日期。送检结果显示,这批冻猪肉产品质量合格。

  据介绍,该肉制品经营公司经营标注虚假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食品,这一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等相关规定。该批涉案冻肉产品共计43件,货值金额为24725元。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执法部门除没收涉案冻猪肉产品外,并处以当事人十倍罚款,对该公司罚款247250元。

  除了处罚公司外,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也作出罚款71720元的行政处罚。该局提醒全市广大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食品安全实施最严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加强供货商管理、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食品安全自查等工作。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行政罚款。

  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对接受该公司委托贮存冻猪肉的冻库也进行了处罚,根据《食用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等相关规定,冻库方未按照规定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执法部门对其罚款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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