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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院终审判决一起洗护行业外观专利侵权案


掌握龙泉核心思想 懂你更懂龙泉驿|2021-4-19 19:03|来源:龙泉驿在线


​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一起洗护行业外观专利侵权案,维持了一审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兰卓丽构成对蔻斯汀产品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行为侵权”的裁定。

  法院查明,专利号为ZL201730317600.5(787号案件)、ZL201730317932.3(788号案件)的外观设计属于广州巴宝莉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宝莉公司”,蔻斯汀为巴宝莉公司的自主品牌)所有,且处于合法有效状态,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深圳市姿逸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姿逸公司”,兰卓丽为其注册商标)在其网页中展示了两案侵权产品的图片,巴宝莉公司从姿逸公司处购得两案侵权产品,且侵权产品上均标注了姿逸公司的注册商标、企业名称。

  法院认为,本案中,两款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属同类产品。经比对,两款被控侵权产品均分别与两案专利产品构成相似,均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故一审法院认定姿逸公司构成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姿逸公司自称两案侵权产品均有库存可售,故巴宝莉公司要求销毁两案库存侵权产品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1)姿逸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巴宝莉公司相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姿逸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每案赔偿巴宝莉公司经济损失及每案合理维权费用。

  因不服一审判决,姿逸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针对相关争议焦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查明认定:(1)姿逸公司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设计早于本案专利申请日公开,其现有设计抗辩不成立;(2)姿逸公司提交公证书主文与附件所载事实相矛盾,在姿逸公司未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该公证书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故姿逸公司以该份公证书主张先用权抗辩不能成立。(3)一审法院依法综合考虑巴宝莉公司两案专利的类型,两案专利产品的销售单价、两案专利在专利产品销售价格中所占比重、姿逸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等因素酌情确定姿逸公司每案赔偿金额、合理维权费用,每案共计人民币60850元,并无不当。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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