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关于公开征求《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犬只限养区通告(征求意见稿)》建议意见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龙泉驿区全域犬类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就犬只限养区域划定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犬只限养区通告(征求意见稿)
二、意见反馈期限及方式
公众可以登录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门户网或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微信公众号【成都龙泉驿公安】查阅征求意见稿。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于2024年7月7日前,来电或通过邮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邮箱地址:1948380558@qq.com
联系人:杨飞
联系电话:028-84882058
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
2024年6月7日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关于
划定犬只限养区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龙泉驿区全域犬类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划定龙泉驿区犬只限养区域。现通告如下:
一、犬只限养区域
(一)龙泉街道、十陵街道、大面街道除农村地区外的区域均为犬只限养区域;
(二)柏合街道、同安街道、西河街道、洛带街道、东安街道、山泉镇、洪安镇中心场镇区域,为犬只限养区域;
(三)龙泉驿区区域内所有风景名胜游览区、公园、体育馆、汽车客运站、火车站、高(地)铁站、码头,为犬只限养区;
(四)龙泉驿区区域内所有工(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物流园区、成建制的居民住宅小区,为犬只限养区。
二、限养区养犬管理
(一)限养区内养犬,每户限养1只犬;盲人和肢体重残人每人限养1只导盲犬或扶助犬。
(二)限养区内养犬,养犬人必须在30日内通过“蓉城犬管”信息平台申请取得电子犬证。
(三)养犬人应当对犬只拴养或者圈养,妥善管理犬只;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养犬人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四)禁止行为:
1、未经登记申请犬证,任何人不得养犬。
2、禁止一户养多犬;母犬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4个月内妥善处置。
3、禁止在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单位集体宿舍区等区域养犬。
4、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单位确因护卫等工作需要饲养烈性犬只或饲养多只犬只的,应当报区公安局批准。
限养区禁养犬品种目录和大型犬标准,按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成都市公安局2023年12月1日发布《关于公布<成都市限养区禁养犬品种目录和大型犬标准>的通告》规定实施。
(五)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
2、为犬只佩戴标识牌(或提供电子犬证);
3、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及其他行人;
4、对犬只粪便即时清除;
5、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攻击行人的行为;
6、不得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征得驾驶员的同意。
(六)下列区域禁止携犬只进入:
1、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幼儿园;
2、影剧院、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少年宫、体育场馆;
3、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
4、主要交通干道、步行街区、候车室、候机室;
5、其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
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三、非限养区
本区行政区域除划定的犬只限养区外,为非限养区。非限养区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犬只登记等相关管理工作。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具体情况由区公安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城管局)、区农业农村局,依据《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对具体行为给予相应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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