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截留备用金票据预支款项变“借款”
无赖公司起诉员工还钱,一、二审均被判驳回
近日,记者从区 法院获悉,该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原告顺达公司(化名)以借款单主张要求前员工李某等6人返还借款,被驳回诉讼请求。原告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情】出车备用金变借款公司起诉员工还钱
顺达公司主营液化气运输业务,被告人李某等人均为公司前员工,分别任职管理人员或驾驶员。李某等人离职后,顺达公司将其6人分别起诉至 龙泉驿法院,要求判令被告6人立即归还在原告公司任职期间的借款本金32000元至55000元人民币不等,并出示借款单、银行业务凭证,证明被告人向顺达公司借款属实。
李某等人辩称,原告主张的“借款”是驾驶员的出车备用金或业务活动备用金,主要用于支付加气费、过路费、 汽车临时维修费、客户接待费等。备用金使用前,员工需先签借据,出车或活动回来后再履行报销手续,交回备用金使用相关小票以冲账,公司统一拿小票去开发票后,再返还给员工之前签字的借据和一张收据。
但从2017年12月份开始,公司财务称将要出台新的报账制度,借据交给公司做账后就再不退还,截留了员工的借据。并出示之前的收据、报销单、票据交接表,证明相关费用用于顺达公司业务活动,部分报销单据已交给财务冲抵备用金,部分加气小票交给财务后顺达公司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有一部分顺达公司没有销账。
【判决】一审、二审均判驳回
办案法官说,顺达公司与李某等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李某等人向顺达公司以借款方式预支出车款及活动的事实有借款单、银行业务凭证等证实,区法院对该款项金额的真实性予以了确认。顺达公司主张李某等人返还该款,应对李某等人未将相关预支款用于工作目的承担举证责任,顺达公司未对此举证。李某等人提供的由顺达公司财务人员出具的票据交接表、收据等证实了李某等人将相关预支款项用于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至于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财务报销程序,涉及用人单位内部财务制度的落实问题,该问题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因此,顺达公司以借款单主张要求李某等人返还借款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相关规定,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该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仍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工作留痕以备不时之需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时有发生,要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定要能拿出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证据。因此,在平时的工作中,相关证据的保留至关重要,除了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之外,工资单、工作证、出勤记录、工作照片、相关票据等材料往往也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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