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28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2019年第12批(龙泉驿区)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0〕3号)批准,征收龙泉驿区柏合镇爱国村8、9、10组,东华村24组,二河村18、19、20、21组,天灯村9、11组,大面街道龙华社区14、16、17、18、27组的集体土地共17.3515公顷,共260.2725亩(详见附件),作为成都市2019年第12批(龙泉驿区)城市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具体实施单位:成都市龙泉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二、用地项目名称:成都市2019年第12批(龙泉驿区)城市建设用地。 三、土地用途:城市建设用地。 四、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发放及使用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成办函〔2009〕76号)规定的办法和标准执行(如补偿安置方案批复时上级部门出台新政策则以新政策为准);征收土地的人员安置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及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成办函〔2019〕69号)规定的办法和标准执行;住房安置、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龙泉驿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龙府发〔2015〕10号)相关规定执行。土地批后实施中的有关具体问题按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发布的配套文件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益人应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至2020年3月27日止,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街镇乡拆迁补偿安置办公室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请相互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益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的,将以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所在街镇乡、村(社区)、组(社)现场调查结果、农林部门提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结果及户籍资料等作为住房安置、人员安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登记的依据。 七、对征地批复不服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1. 成都市2019年第12批(龙泉驿区)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情况汇总表 2. 成都市2019年第12批(龙泉驿区)城市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4日 附件1:
成都市2019年第12批(龙泉驿区)城市建设用地 征收土地情况汇总表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位置 | 征收土地面积(亩) | 街镇乡 | 村(社区) | 组(社) | 总计 | 其中耕(园)地 | 柏合镇 | 爱国村 | 8 | 0.168 | 0.126 | 柏合镇 | 爱国村 | 9 | 0.1005 | 0 | 柏合镇 | 爱国村 | 10 | 17.8455 | 14.5455 | 柏合镇 | 东华村 | 24 | 17.124 | 13.0245 | 柏合镇 | 二河村 | 18 | 15.1785 | 14.568 | 柏合镇 | 二河村 | 19 | 65.5635 | 56.5935 | 柏合镇 | 二河村 | 20 | 17.703 | 16.662 | 柏合镇 | 二河村 | 21 | 0.693 | 0.6405 | 柏合镇 | 天灯村 | 9 | 21.6195 | 18.036 | 柏合镇 | 天灯村 | 11 | 22.1775 | 17.9715 | 大面街道 | 龙华社区 | 14 | 0.39 | 0.372 | 大面街道 | 龙华社区 | 16 | 20.556 | 18.1605 | 大面街道 | 龙华社区 | 17 | 50.0025 | 30.4275 | 大面街道 | 龙华社区 | 18 | 4.0155 | 1.4775 | 大面街道 | 龙华社区 | 27 | 7.1355 | 2.004 | 合计 | | | 260.2725 | 204.609 |
附件2:龙府土征〔2020〕9号 成都市2019年第12批(龙泉驿区)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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