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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一小区地下车库变“洗车场”打井洗车遭业主质疑


掌握龙泉核心思想 懂你更懂龙泉驿|2020-7-29 16:02|来源:达州晚报


  “明明是地下停车场,怎么变成了私人的洗车场?”近日,通川区罗浮阳光小区业主发现,该小区地下负一楼停车场建起了一个洗车场,洗车场的人还在小区内打了一口水井。“一方面是排污问题,洗车产生的污水如何处理,私自在小区打井会不会涉嫌违规、违法;另一方面,洗车场开在负一楼,湿气可能会很重,长远来看,会不会对建筑主体材料产生损坏?”针对地下车库变“洗车场”并在小区打水井一事,小区业主提出了自己的疑问。


  地下洗车场

  业主:小区打井,地下车库变“洗车场”是否合法?

  今年6月,罗浮阳光小区业主发现该小区1幢地下停车场突然出现了一个洗车场,在该洗车场不远处还有一口新打的水井。

  “这口水井就是洗车场的人打的,用来取水洗车。”小区业主吴先生表示,他们并没有看到洗车场的相关公示,对洗车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出质疑。

  另外一位业主王女士表示,该小区在2003年左右建成,共17幢51个单元,有1466户居民居住。

  随后,多位小区业主针对洗车场污水排放、小区内打水井是否合理,相关审批手续是否完善等问题提出了质疑。

  洗车场负责人:水井已回填开洗车场为了便民

  日前,记者来到了位于通川区西外阳平路的罗浮阳光小区。从该小区地下停车场往里走不远处,会看到标有“洗车场”的指示牌,再往里走就看到一张“元明洗车场”的大幅喷绘广告,旁边有洗车的相关设备和几名穿着统一服装的工作人员。在洗车场不远处,记者看到了业主反映的水井,但已经用水泥封住。

  对于小区业主的质疑,洗车场负责人罗某某给出了解释。“我和物业公司老总是朋友,他提出小区配套有个洗车场更好,在小区开设洗车场纯粹是为了方便服务群众。”罗某某表示,他们洗车的价格低于市场价,就是为小区业主考虑,方便他们洗车。

  针对打水井的问题,该负责人承认是他们所为,但目前该水井已经回填。“我们大概是在月初打的井,后来小区业主反映强烈,我们就在10多号的时候进行了回填处理。目前,洗车所用的水都是自来水。”罗某某说。

  同时,罗某某表示由于洗车场还处于试营业阶段,目前,他们除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外,还没有办理其它相关手续。针对污水排放问题,罗某某表示,他们是经过沉淀池沉淀后再进行排放。

  记者走访:小区内建洗车场需多部门审批

  那么,在小区内建洗车场需要哪些审批手续呢?7月27日,记者咨询了环保、住建、国土、水务等相关部门。

  据通川区生态环境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洗车场设置在小区里面,与其它非小区洗车场有一些区别。首先需要由第三方机构编制环评报告表(内容包括环境监测、环境风险分析、如何采取相应措施等方面);环评报告表编制完成后还需要召开专家会,再由专家会审核环评报告表,如果通过,最后由环保部门通过审查、公示后出具正式的批示文件。

  据通川区住建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如果洗车场改变了原建筑物使用性质,首先应到国土部门(自然资源局)办理改变使用性质的相关许可证件,拿到许可证件后再到住建部门按照程序组织相关科室实地查验,合格后进行备案。

  据通川区水务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如果其它相关手续齐全,小区内是可以开展洗车业务的,但只能用管网的水(自来水),不能打井使用地下水。因为在城区范围内,地下管网能够延伸的地方都不允许私自打井抽取地下水,如果发现可以举报。

  随后,记者又联系了罗浮阳光小区物业管理公司领楚物业和罗浮阳光小区所在的阳平社区。据领楚物业工作人员介绍,她本人对小区业主反映的情况并不是特别清楚。随后,记者尝试联系该物业公司相关负责人,但电话一直未接通。阳平社区主任蒋平则表示,知道群众反映的罗浮阳光小区洗车场的问题,但他本人对该情况不是很清楚,同时拒绝了采访。

  另外,记者注意到,为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早在2017年我市就颁布了《达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也是我市首部实体地方性法规。《条例》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17个)、单位及个人的责任,规范了主体责任,实现了行政机关职权与职责的统一。

  □据四川新闻网

  律师说法

  四川省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委员冯骏律师表示:首先,无论在小区内部经营还是在其它任何地点经营,都需办理相关经营许可手续,因此,洗车场经营者提出的所谓试营业,以及所谓的只针对向小区内部业主服务的观点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其次,如果洗车场经营者现使用的是地下水源,由于地下水源属于社会公共财产,取用需办理取用水许可手续,且缴纳资源费用,同时还必须保护环境,不得影响生态。如果经营者有私自打井取水的行为,那么这种不问自取的行为已涉嫌违法,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涉嫌犯罪。

  最后,根据《达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规定,洗车场经营者所取用的水源,属于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其行为已违反了达州市地方性法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立即停止该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同时可以对该经营者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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