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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0元的鞋子不到一个月大面积开胶,顾客要求退换遭拒


掌握龙泉核心思想 懂你更懂龙泉驿|2020-11-12 09:39|来源:封面新闻


  近日,封面新闻记者报道了一起买卖纠纷,成都市民徐先生花了4400元在成都太古里ALEXANDERMQUEEN(亚历山大麦昆店)专卖店购买的运动鞋,穿了不到一个月就出现大面积开胶,要求换新遭拒,店方表示只能维修。

  对于店方目前的答复徐先生表示难以接受,并表示接下来会向有关部门反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此,封面新闻记者采访了太琨律创始合伙人朱界平律师。

  1、记者:这个过程中,店方处理方式是否合理合规?

  朱界平: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同时根据国家鞋类商品的“三包”规定,商品价格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120天。“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上海市鞋类商品三包规定也明确天然皮革面料的鞋类质保期限为3个月。

  所以,徐先生购买的皮鞋价格4400元,根据国家规定享受的“三包期限”应当为120天,所以在徐先生购买皮鞋后的120日内,他有权以商品质量问题为由主张退货。且皮鞋在购买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出现大面积开胶,属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徐先生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但店方至今未能解决,且宣称该皮鞋的包换期限已过,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

  2、记者:目前这种情况,徐先生接下来该如何处理?

  朱界平:作为顾客而言,遇到商家侵权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选择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记者:消费过程中遇到这种情况,有什么建议?

  朱界平:顾客在消费过程中为了避免遭受侵权,在购买商品时应当购买有固定包装的商品,要注意包装上的标志,对无生产厂名,厂址或只有拼音字母而无中文的厂名,厂址,切忌盲目购买。

  购买电器类商品,要求销售单位当面通电试机,并索要发票或三包凭证,对不予试机,不开发票,不给凭证的,不能购买。对开票价格小于实付价格的,硬性搭配的,也不要购买,否则会上当,还纵容违法经营者。

  购买商品,特别是价值大的高档商品,要注意标价是否规范。收到商品时仔细查验,拍照留存,避免商家逃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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