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施行的《成都市 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将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等法规,充分结合我区实际,修定草拟了《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以登录成都市龙泉驿区 公安分局门户网(网址:www.longquanyi.gov.cn)查阅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建议可以在2020年12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至:1948380558@qq.com。 附件:《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空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维护我区交通秩序、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生活生产环境。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等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设立烟花爆竹禁燃区。 (一)在龙泉主城区以下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1、东起大十三路、沿山路、公园路、建材路、龙都北路、厦蓉高速路、 汽车城大道、驿都大道至绕城高速。 2、南起大十三路、桃花溪路、华信大道、成简快速路、成龙大道、车城西三路、经开区南二路至绕城高速。 (二)本区伸入绕城高速公路外侧500米生态保护带以内的范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学科研等事业单位; (二)车站、地铁、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文物保护单位、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机动车停车场; (四)加(配)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以及周边200米范围内; (五)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 幼儿园、商场、集贸市场和文化娱乐体育场馆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三、禁放区域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区住宅的阳台、窗口、楼道、屋顶燃放或者抛掷烟花爆竹; (二)向行人、车辆、航空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绿化地、地下管网等抛掷烟花爆竹; (三)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破坏生活环境、生态环境的行为。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五、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六、违反本通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八、本通告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负责解释。 举报电话:110 2021年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