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事 政务 问政 大运会 国内 评论 汽车 房产 教育 美食 文旅 财经 三农 医美 视频 史话
龙泉驿生活圈LOGO >>新闻中心 城事 正文

罚款34万元!龙泉驿区查处3起冷链物流相关联重大案件


掌握龙泉核心思想 懂你更懂龙泉驿|2021-1-15 16:23|来源: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今日,记者从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开展的“春雷行动2021”再获进展,查处3起冷链物流相关联重大案件,对冻肉制品经营公司、公司法人及存储冻肉制品的冻库分别进行了处罚,罚没343970元。

案情回放

近日,执法人员在对成都A公司冻库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冻库内工作人员正在将某冻猪肉产品外包装袋进行更换,并加贴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签。执法人员现场当即对上述涉案产品进行了抽样送检并采取了扣押措施。

经查,成都B公司于2020年2月20日从甘肃C公司购进该批涉案冻猪肉产品(非C公司自产产品,为C公司所代理其他公司的“甲”产品),并委托A公司贮存在其冻库中。由于“甲”产品销路不畅,B公司在未取得C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涉案冻猪肉产品外包装袋更换为带有C公司生产标识的“乙”产品外包装袋,并加贴“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签”。

处罚情况

本案涉案产品共计43件(25kg/件),货值金额为24725元。针对当事人经营上述标注虚假厂名厂址的食品的行为,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B公司作出没收涉案冻猪肉产品及罚款247250元的行政处罚。

吴某作为B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对B公司故意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吴某作出罚款71720元的行政处罚。

另,A公司对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的食品未按照规定履行食用产品贮存相关义务,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等相关规定,对A公司做出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记者 王静宇 供图 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 编辑 田莉 校对 王鹃 审核 许允 俸奎


滚动播报
 
编辑推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服务范围 | 免责声明
监督/举报/投诉邮箱:461593798@qq.com 受理范围:本网可能存在的违法和不良信息、冒充龙泉驿在线开展违规新闻采访及经营等
欢迎龙泉驿各单位、广大网友投稿给我们,我们将尽快处理您的来稿,写作交流,请 点此加入QQ群
备案号:蜀ICP备18021404号-2
返回顶部